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翠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翠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9〕84号)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翠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报来《江南区五一西翠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站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站开展一般医疗服务的诊查和一般检查治疗的氧气吸入、注射等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100%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和南价费〔2008〕14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以及南价费〔2009〕77号文件附件中一级以下价格执行(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附后)。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

  

  请你站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价格监督电话等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翠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