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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康乐护老院自费收养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康乐护老院: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康乐护老院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费字〔2002〕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自费收养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1、附表2规定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护老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你院需重新向我局申请收费标准。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四、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2.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表1 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2 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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