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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水、电费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定额单价计算;没有安装水、电表无法确定水、电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水、电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35吨,电消耗量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70吨,电消耗量为8.70度)计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 五、其他规定: 1、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区的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 3、本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定额的工程结算。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5、本规定由省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