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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资产租赁方,将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企业与投资者建立合资、合作涉及资产租赁的,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及《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韶国资产权[2008]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资产租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租赁方案应当包括租赁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租赁资产用途等内容。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租赁,应在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后,由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一致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股权代表按国资委出具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表决。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引进设备,且出租设备价值达企业总资产1%以上的。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房屋、场地等资产,且出租资产价值达到企业总资产2%以上的。 第六条 拟租赁的资产需进行评估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拟租赁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确认。 第七条 租赁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对个别不能招标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租赁价格,底价确定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方法:年租金底价=评估后租赁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租赁资产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底价应当向职工公示。 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监管企业,其经营性物业的租赁参考价可参照上款要求,亦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以周边相同地段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设备等以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 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赁价格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涉及金额较大且确需实施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企业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十一条 企业租赁资产的租金收入,必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纳税。 第十二条 对外租赁房屋或土地时,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能随意让承租人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承租人如进行大规模的装修,要求其事先与企业进行协商,并就企业如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时的装修补偿标准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承租人利用企业的房屋、场地存放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当就所存物品投相应的保险,防止财产损失。由于承租人未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造成其物品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