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