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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韶国资产权[2009]121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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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国资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情形较为严重的,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除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还将根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均予以降级处理。

  

  (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但不符合直接降级标准的,按事故情节轻重对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每起1至10分予以降分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或者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对国家和行业有明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额度规定,但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全额扣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达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标准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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