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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37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选拔聘用乡村医生指导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确定人选。笔试、体检结果产生后,由各县(市、区)选拔聘用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结果拟定拟聘人选,并书面向选拔聘用领导组报告,得到批准后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时,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与拟聘人员签订卫生服务合同、颁发聘用证书。

  

  7、此次选拔聘用如出现无人报考或没有合格人选的空缺村,如该村原有的乡村医生是属于男59岁、女54岁以上而不能报考的人员,在本人身体健康并尊重个人意愿、组织考察认可的基础上,可将年龄放宽到65岁以下,并免试聘用;其余空缺村可在该县(市、区)服从分配的报考人员中择优选用。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优先聘用。

  

  8、符合岗位要求,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予以免试聘用。

  

  


  六、补助原则及标准

  

  1、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不改变其原有的户籍身份,不属于国家和集体正式人员,不在任何行政事业编制之内,不纳入国家和集体的人事管理体制。只是属于县乡卫生部门管理的乡村医生,负责履行乡村医生的职能职责,聘用期间享受乡村医生的有关待遇和政府补助。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享受原有户籍身份的有关待遇。

  

  2、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每月给予不低于4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级贫困县,省市县三级财政按6:2:2的比例负担(240元:80元:80元);其它县(市、区),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2:4的比例负担(160元:80元:160元)。对无卫生所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每人每月所增加的400元以外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原待遇高于每月800元的,保持原待遇不变,高出部分按原支付渠道解决。鼓励县乡政府增加乡村医生补助,特别是对边远贫困乡村服务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以给予更高的补助。

  

  


  七、补助发放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县级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县乡卫生管理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按程序发放。

  

  


  八、管理考核

  

  1、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成选拔聘用工作的有关任务,负责按程序组织发放乡村医生的补助,负责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考试、补充和淘汰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一体化管理,负责乡村医生的月度考核及半年考核,具体负责补助的发放。

  

  2、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是该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村居民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和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任务,优先占用和使用本村原有的或新建新置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但不得影响其他乡村医生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3、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和其他乡村医生要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目标下和睦相处,共同为本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对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管理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淘汰制。日常管理实行一月一小考、半年一大考的责任制;年度管理实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淘汰制。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实行一年一聘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进行淘汰,对按国家规定到龄的乡村医生不再续聘,并按本选拔聘用方案进行补充;对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分子予以表彰奖励。

  

  5、具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九、经费保障

  

  选拔聘用工作经费及日常管理考核经费。本次考试报名费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最高限额,并须经当地物价及有关部门批准。日常管理考核经费由各县(市、区)选拔聘用领导组办公室做出预算,由各县(市、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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