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9]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五)推进企业联合重组。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基地化和链条化。

  (六)完善相关产业规划。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结合国家有关行业产业政策导向,抓紧做好煤化工、钢铁、硅产业、氯碱、水泥等行业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的依据。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仍要大力支持。

  (七)清理在建拟建项目。各盟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坚决制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要求的项目要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把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工作,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解决好企业兼并、破产、重组和停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保全等工作,尽量减少损失,扎实推进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