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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1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确保我省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重要意义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的主要屏障。全省木材检查站自设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有效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和林区生产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林业生态省建设步伐加快,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木材生产经营主体和加工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违法运输木材和野生珍稀动植物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对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遏制林木非法采伐运输,保障林区社会稳定、木材生产流通依法有序,实现木材检查站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合理设置木材检查站

  

  1996年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设置了100个木材检查站(详见附件)。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坚决依法取缔。确因需要增设或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站址调整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同意,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求省纠风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木材检查站要重点设在林区和省际边缘出口处,浅山丘陵和平原地区可设置少量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地点设置木材检查站。

  

  三、进一步明确木材检查站职责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实施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监督检查的法规、政策。依法查验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森林植物检疫等证件和调运林木种子的质量检验证明。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要即放行;对违法违章运输的,由木材检查站依法暂扣,并报请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履行相应职责。

  

  四、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

  

  木材检查站要建立公示制度,公开张贴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各项制度、木材检查工作人员职责和行政处罚依据;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木材检查人员执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公务时,要出示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配戴统一标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木材检查人员不得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对扣留的货物,要列出清单并妥善保管。木材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木材检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木材检查站自身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保障木材检查站所需的人员和经费。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参照全国一级木材检查站标准,逐步配齐必需的交通、通讯、监测、查验、标志等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在依法规范木材生产流通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

  

  附件:河南省木材检查站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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