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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学校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各类体育场馆向青少年开放。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一步加大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加大对学校体育器材的投入,重点优化农村学校条件,满足青少年体育锻炼需要。启动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达标工程,用2-3年时间,逐步使全省75%的学校达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在“十二五”末全部学校实现达标。各地在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时,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青少年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要确保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

  

  (三)开展好全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从2011年起,先期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田径5个项目联赛,其他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适时设立和启动。联赛列入全省体育竞赛计划,作为常规比赛长期开展,促进青少年体育的广泛开展和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大力推进体教结合。各类中小学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竞技体育训练,及时发现并重点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训练工作的指导,帮助学校科学选材、科学训练,及时发现、选拔优秀后备人才。教育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优秀体育特长生的择校、转学、训练等工作。除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外,其他省内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招收体育特长生,创办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由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开展的体育项目确定。高校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或省参加比赛并取得成绩,可以计入学分;承担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任务的高校运动队和纳入省优秀运动队的高校学生运动员、教练员,体育部门应给予相应待遇。

  

  (五)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各级体校学生的文化教育工作;各级体校要保证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省、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应突出高中基础课程的教学,为运动员进一步深造打好文化基础;体校学生升学实行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价录取。

  

  (六)加强市、县体校建设,不断改善青少年体育训练条件。体校小学、初中阶段应按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享受同级学校同等政策。市级体校要开展8个以上的运动项目,在校生不少于600人;县级少儿竞技体育学校要开展不少于6个的运动项目,参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各级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严格按照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通知》(鲁体经字〔2010〕53号)执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校要加强体育科研,开展好青少年体质监测和选材工作。

  

  (七)积极创建并管理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各地要积极开发现有体育场馆、学校、体校、体育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资源,为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课外体育活动场所。积极组织俱乐部会员开展形式多样、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广泛吸纳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八)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对外交流。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青少年体育工作先进经验和理念,提升我省青少年体育工作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培养专项资金。要加强体校、学校和公共体育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舆论环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的体育政策,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广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努力营造青少年体育活动蓬勃开展、竞技体育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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