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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普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国人口普字[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局)、统计局:

  

  2010年11月1日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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