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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违法问题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重点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或者重点项目所在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非涉密的重点项目清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当地报刊等媒体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四至)、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信息公开。办理供地手续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告项目单位履行用地合同和开发利用情况。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点项目建设立项、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用地供需形势、环境影响评价、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建设单位用地信用等级库,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建立“违法用地项目清单”,向投资、环保、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建议在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2010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