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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 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矿产资源法》第45条、47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不承担责任。 地方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地方政府应负相关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减少违法案件的形成,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