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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经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由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下达到各项目执行单位。

  

  (三)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及项目文本实施项目和财务管理。

  

  (四)国际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经费安排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提交项目和计划变更报告,经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审批权限管理;审批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不得拖延办理。

  

  (一)5万元以下(含5万)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结转资金的支出,由项目执行司(厅、局)负责人按照支出范围审核,国合司和财务司负责人核准;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结转资金的支出,由项目执行司(厅、局)负责人提出申请,国合司和财务司负责人审核,分管国际合作委领导批准;

  

  (三)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结转资金的支出,由项目执行司(厅、局)负责人提出申请,国合司和财务司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财务委领导和分管国际合作委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对项目援助方提供的器材设备,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设备登记表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采购时间、发放地点等。合作项目结束后,援助方提供的设备和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项目执行单位继续使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报国际合作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采购的项目设备和物品,项目文本或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项目文本或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按计划安排规定执行,项目结转资金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管理。

  

  (一)国际合作项目结转资金指当年项目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二)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会同财务司和监察局向委主任会议报告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并提出结转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

  

  (三)国际合作项目年度结转资金应用于下一年度同一项目的活动。

  

  (四)项目结转资金必须在项目执行机构或项目执行办公室进行管理、核算。

  

  (五)国际合作项目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上接受审计、监察机关(或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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