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金计提情况,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季度报告。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审查结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报告范围和频率、提供额外信息、实施压力测试等。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并对本行国别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五)国别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国别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或者提高准备金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附件2: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附件3: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附件1

  
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一、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二、主权风险

  主权风险指外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其直接或间接外币债务的可能性。

  三、传染风险

  传染风险指某一国家的不利状况导致该地区其他国家评级下降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尽管这些国家并未发生这些不利状况,自身信用状况也未出现恶化。

  四、货币风险

  货币风险指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

  五、宏观经济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指债务人因本国政府采取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措施而承受高利率的风险。

  六、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

  七、间接国别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无需纳入正式的国别风险管理程序中,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估本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时,应适当考虑国别风险因素。

  

  附件2

  
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一、政治外交环境

  (一)政治稳定性

  (二)政治力量平衡性

  (三)政体成熟程度

  (四)地缘政治与外交关系状况

  二、经济金融环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