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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调[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依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坚决杜绝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粮食行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改进措施,不断推进全社会粮食统计的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部门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利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等央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根据《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存在强令或者授意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二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的检查。

  

  一是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以及统计人员统计资格等情况。

  

  二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流通统计业务程序是否规范;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明晰,调查对象是否达到本地区粮食经营或转化总量的80%以上的标准;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健全,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是2008年以来的中央和地方统计调查经费落实、拨付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为宣传动员、自查、复查、抽查和总结汇报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宣传动员时间为2010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对统计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精神,宣传统计检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统计检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等规章制度学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统计检查水平。

  

  (二)自查阶段。自查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积极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复查阶段。复查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在各地自查结束后,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本地辖区范围内组织复查。在自查和复查阶段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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