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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财综[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本地区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中央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况安排补助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者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批准预算的财政部门,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沿海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宝山区 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天津:滨海新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区) 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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