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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是否存在:1.物资采购监管薄弱;2.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3.工程严重超概算;4.违规管理、使用建设资金;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7.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五)工程监管环节。是否存在:1.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2.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3.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等问题。 各单位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排查重点。 三、排查方法 (一)找准突出问题。各单位要深入摸底,切实掌握排查项目的数量、规模、性质、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构成等情况,并对照排查重点,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四、工作步骤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三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自查自纠。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查重点,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厅直属单位同时负责对其所属下级单位进行排查。 (二)重点抽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厅直管重点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按照省厅和本地区的统一部署,对本辖区内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导检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单位、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对本辖区的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排查工作结束后,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单位要对本辖区、本单位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要于2010年2月10日前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抽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对本单位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做出具体安排。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二)加强督查,严肃纪律。交通建设领域点多线长面广,必须坚持把监督检查做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研究,做好指导。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 一、建设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项目汇总表(略) 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略) 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五、填表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