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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9]186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18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中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明确为:省局负责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审批;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涉税金额2000万(含2000万)以下的审批。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报省、市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二、审批流程及时限

  

  (一)涉税金额2000万(含)以下审批流程及时限

  

  县级局: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政股审核岗,税政股审核岗在接到资料后6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经税政股长岗复核后交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县局分管副局长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退回申请或同意并将资料传递至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审核岗。

  

  设区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审核岗接到县级局传递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复核,签署意见并经国际税收管理科长岗复核后交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局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二)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的审批流程及时限

  

  县级局到设区市局的审批流程和涉税金额2000万(含)以下审批流程相同,但县级税政股审核岗的调查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设区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审核岗复核时限压缩为6个工作日,设区市局应在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受理审核岗。

  

  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受理审核岗在接到设区市局传递来的资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调查复核,签署意见并传递至国际税收管理复核岗,国际税收管理复核岗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后交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省局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各级局进行纸质资料审批流转应同时进行ctais电子文书流转。省局负责审批的,各市、县(区)局只进行纸质资料审核传递,无须在ctais进行电子文书流转。各级局在ctais电子文书工作流中的岗位设置,文书流程详见省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系统中发布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文书工作流的通知。”

  

  


  四、《办法》规定的纳税人申请享受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所需各种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刷后下发各设区市局。

  

  


  五、各设区市局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并于次年二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地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路径:省局ftp/国际税务处/国际科/非居民业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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