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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样式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编号:

  

输入地

申请人

 

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拟调运时间

输出地

场名

 

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

 

数量及

单位

 

用途

种用

乳用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精液卵

胚胎种蛋

数量及单位

 

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航空  水路

随附材料

1.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承诺

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

受理。

不受理。理由: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 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3.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一式两联。由申请人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第二联送达申请人。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输入地

申请人

 

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输出地

场名

 

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

 

数量及

单位

 

用途

种用

乳用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数量及单位

 

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航空  水路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交输入地申请人,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填写和应用规范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申请。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随附材料: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申请人拟饲养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需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提供该隔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无需单独提供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承诺: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应据实填写申请时间。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选择在“”中划“√”。不受理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时间。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填写。符合引进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同意引进”的意见;不符合的,由负责人签署“不同意引进”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的时间。

  有效期:签发有效期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留申请人申报检疫的时间,从申报拟调运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1天,最短为7天。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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