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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接上页]


  对于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外包活动,可签订服务标准协议。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应当要求外包服务提供商承诺以下事项:

  

  (一)定期通报外包活动的有关事项;

  

  (二)及时通报外包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三)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四)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当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随时终止外包合同;

  

  (五)不得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外包服务提供商分包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服务提供商分包的规则;

  

  (二)分包服务提供商应当严格遵守主服务提供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的外包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三)主服务商应当确认在业务分包后继续保证对服务水平和系统控制负总责;

  

  (四)不得将外包活动的主要业务分包。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活动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外包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审慎评估法律和管制风险;

  

  (二)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三)选择境外服务提供商时,应当明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已与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事先制定和建立外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机制。通过采取替代方案、寻求合同项下的保险安排等措施,确保业务活动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包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本机构外包活动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如遇到对本机构的业务经营、客户信息安全、声誉等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对外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采集外包活动过程中数据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二十五条  对外包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纠正或采取替代方案,并视情况予以问责。

  

  (一)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二)违反本机构风险管理政策、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等;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四)其他认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包活动时遵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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