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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物[2009]858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9〕85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根据“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中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情况,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后,为开发企业出具《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附件1)及《归集房屋信息明细表》(附件2)。

  


  三、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需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四、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已交纳未售出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房屋产权人姓名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需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交款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受让人房屋权属证书中的地址与资金管理系统中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变更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地址后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2、归集房屋信息明细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兹证明 公司已交齐 项目(预售许可证号:  号楼,共 套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全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此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 证件号码: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章)

  年月日

  


  附件2:

  归集房屋信息明细表

  

  

序号

资金账号

产业地址

实测面积(平方米)

购房人姓名

余额

分户状态

是否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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