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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据实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清点工作,及时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被征地村(社)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变化台帐,做好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增减统计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建议方案;并将相关资料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字认可后送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核认定。

  

  


  第十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况,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建议方案等基本资料,以被征收土地的村、社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应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度,对征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征地项目实施完毕后,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支付渠道扣留(规费)或拨付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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