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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撤消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将所拨基金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