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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境外游艇进境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转为进口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于进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境内游艇出境后如需转为出口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游艇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进出境游艇提供停靠、管护、维修、补给、气象水文信息和代办安全航行相关手续(包括进出境申报手续)等服务的境内企业。 游艇物料,是指保障游艇安全航行所需的燃料、油料、零配(备)件和保障游艇承载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用品等。 第二十条 因航行安全需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进入海南省的进境游艇,以及驶离海南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出境的游艇,经停地海关参照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管。 上述游艇进出海南省,海关参照本暂行办法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以租赁贸易、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等监管方式进出境的游艇,海关另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表:1. 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 3. 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 附表1 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海关编号:
注:编号格式为“关区代码+年份+4位顺序号”。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海关签注:_____________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附表3 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 : 你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境/出境的 (游艇名称/所有权证书编号),经海关审核,准予游艇进出境申报单及随附单证所列人员、物品进境/出境,现予以结关。 境外游艇出境结关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 海关(盖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