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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电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日本地震诱发海啸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日本地震诱发海啸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28号)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国土资源厅(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据国家海洋局预测,受3月11日日本东北地区强烈地震诱发海啸影响,未来两天,浙江、福建、广东东部、江苏、上海等地沿海地区将受海啸影响,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海啸波将于11日22时前后到达浙江、福建沿海,波高为0.3到0.6米左右;于11日22时前后到达粤东沿海,波高为0.4米以内;于12日02时前后到达江苏、上海沿海,波高为0.3米左右。部党组高度重视日本地震诱发海啸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做好地质灾害防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五省(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密切关注海啸、灾情,做好海啸期间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联控联防。根据防灾预案,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工作和人员、物资等准备。

  

  三、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作用,做好海啸期间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监测和应急处置。

  

  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部。

  

  联系电话: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010-66558072  010-66557723(传真)

  

  13911801242(手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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