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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农贸市场清查病死猪肉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2009年11月30日新文化报刊登了《农安病死猪私宰和运销网络调查》一文,对农安县死猪私宰和销售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其中一部分死猪肉已经进入长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现针对目前农贸市场监管及专项整治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清查,要求对每个摊位、每个业户进行检查,不留死角。

  

  


  二、联合各有关部门,对病死猪肉可能流向的重点区域、重点农贸市场进行重点排查,尤其对饭店、学校食堂等单位集团采购猪肉的情况进行重点排查。通过逐户登记、深入排查各市场屠宰猪肉的来源,严格封堵病死猪肉继续流入市场。并按照职能,向有关部门提供病死猪肉的生产场地及屠宰加工厂,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清理病死猪肉。

  

  


  三、对于查明销售病死猪肉的商户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对已经确定的病死猪肉,联合有关部门全部进行无害处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清查完毕,各地将排查情况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局市场处。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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