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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1-29
【实施时间】 2009-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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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报送备案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通知书》,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应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法律程序作出,并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备案。

  

  


  六、做好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备案工作能按时按要求开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备案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依法处理好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就备案机关提出的问题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经催告仍不改正的;

  

  2、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备案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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