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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8
【实施时间】 2009-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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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

  1转制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等,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2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直属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转制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

  2转制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1转制过程中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转制后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6〕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被撤销的转制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二、关于财政投入

  (一)为切实保障转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按现行房改政策已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财政部门按转制前一年的财政正常预算数为基数,继续安排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四)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单位与本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提前离岗协议,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担。转制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职工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按企业的政策进行管理。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企业因经营方向调整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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