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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2010年12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875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7.8381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渠南路南、杏园路东;

  

  2.渠南路南、大学南路西;

  

  3.大学南路西、刺绣路南;

  

  4.大学南路东、刺绣路南;

  

  5.杏梁路南、荆胡路东;

  

  6.同兴街南、通用路西;

  

  7.康佳路西、发展路南;

  

  8.新一o七国道以北、东堤灌干渠以东;

  

  9.一o七辅道以南、京水村以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荆湖社区47.9260公顷。

  

  2.二七区马寨镇:程炉村4.7651公顷、张河村4.4137公顷、坟上村3.5114公顷、杨砦村4.3203公顷。

  

  3.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2.901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28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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