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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备案的通知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备案的报告》(太平洋资产〔2010〕29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备案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人民币,投向上海市徐汇区铁路南站地区、徐汇区华泾地块和普陀区上粮二库部分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二、你公司及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计划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资金归集和运用监督,建立合理的资产隔离机制,确保保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公租房之外的商业房地产开发销售。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应当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计划交易结构、费率安排和风险收益特征,准确披露投资计划相关要件和管理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你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完成投资计划募集,并及时向我会报告发行情况。 四、你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后续管理和风险控制,跟踪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趋势,密切关注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现金流以及收益水平,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和担保人担保效力,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触发机制,确保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按时足额偿付。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计划运作和风险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