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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1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西药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2119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西药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1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目前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或只制定了代表品规格价格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我委按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差比价计算办法,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今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价格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注明了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的药品为原研制、专利或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药品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价格不在本通知中下达。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六、经核实,以下药品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现撤销我委原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1、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醋谷胺(乙酰谷酰胺)注射剂、骨肽片剂(见赣发改商价字[2009]1593号《关于制定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甘露聚糖肽片剂、胶囊剂、口服溶液剂,香菇菌多糖片剂,香菇多糖胶囊(见赣发改商价字[2007]650号《关于公布江西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3、转移因子胶囊剂、注射剂(见赣发改商价字[2005]921号《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200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8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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