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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财富集中。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积极改造城市低洼易淹片区,努力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城市排涝能力明显增强。但也要看到,目前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体制不顺、投入不足以及排涝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在城市化加快推进、超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增加的新形势下,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渍涝灾害的能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作为防御渍涝灾害的关键措施和完善城市功能的紧迫任务,按照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遭遇每小时40毫米以下雨量的降雨能在雨后2小时内排除积水;城市新区提高排涝标准,配套建设排涝设施,确保不发生新的渍涝。到2015年,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排涝设施全面达标,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一般区域达1-3年一遇标准,重要干道、重要地区达3-5年一遇标准,排涝泵站达20年一遇标准,河道排涝达20年一遇标准,城市排涝模数不低于4立方米/秒·平方公里;全面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基本消除城市内涝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现象。

  二、抓好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科学编制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要求,抓紧做好城市排水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为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有力指导。城市排水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将老城区、城市新区、开发区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制订规划目标和指标,合理确定城市排涝设施的总体布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实施时序;统筹考虑城市地面、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划定规划蓝线,严格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并做好与城市防洪、道路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加强对城市排水规划的审查论证,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审批等工作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实施管理。城市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各地要以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城市低洼易淹片区调查,认真制订排涝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科学利用地面、地下空间,保证泵站、管道等排涝设施建设用地和管位需求。按规划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城市排涝体系,突出保障人口密集的重点地区、重要生命线设施以及城市主干道的运行安全,不断增强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能力。

  三、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力度

  (五)加快建设排涝设施。各市、县要科学确定城市排涝设施建设标准,省辖市要抓紧组织开展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订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提供设计依据。根据市政建设和城市排涝工作实际需要,大力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和低洼地块改造,全面推进城市排涝设施达标工程,同时,加强城市河道疏浚和排水管网疏通,努力增强城市整体排涝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新区,应适当提高排涝设施建设标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运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手段,逐步提升城市排涝系统科学化、自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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