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广府〔2010〕73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广元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广元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广元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广元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机构限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广元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