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3-03
【实施时间】 2011-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企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企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供电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外企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外企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

  


  开放型经济是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当前,伴随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变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促进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研究,确定今年3月份为“外企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机关就是服务、公务员就是服务员”的宗旨,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环境;主动高效服务,着力解决问题,缓解企业压力;加强政策落实,密切政企沟通,共同化解矛盾,推动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服务月”活动,密切跟踪企业运行情况,建立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快速反应协调机制,搭建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工作平台。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特色服务,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排出当前亟需解决协调的问题。二是务求工作实效。要以创新的思路和举措来研究破解问题,集中精力切实解决一批企业反映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让企业看到实效,使活动成为推动企业提升发展的良好平台。

  三、活动形式

  以主动高效服务为原则,采取走访、座谈会、网上咨询、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重点走访。由各有关部门排出重点企业进行联合走访调研,或单独走访企业,全力解决问题。

  (二)召开座谈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有针对性地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三)网上咨询。在各有关部门局域网站上公布咨询电话和信箱,企业可以通过网站直接咨询、提出诉求,获取问题答复、政策咨询等。

  (四)发放调查表。各有关部门联合发放调查表,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企业的诉求和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0日前)。构建“服务月”活动组织体系。市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制定上报“服务月”活动工作计划。

  (二)服务阶段(3月11日~28日)。一是多渠道征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排出企业反映的重点困难和问题。同时,做好政策宣传。二是着力解决问题。对排出的问题,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和企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总结阶段(3月29日~31日)。各有关部门做好“服务月”活动工作总结,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形成统一解决意见向企业发布,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服务企业的长效综合协调机制。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服务月”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由黄钦副市长担任组长,陆伟跃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王飏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苏州海关,苏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为企业服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计划,全力帮助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服务月”活动。

  (二)明确职责。“服务月”活动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转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办理结果的反馈等工作。

  (三)注重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做好“服务月”活动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服务月”活动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不断扩大“服务月”活动效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