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网上反馈。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书面答复代表、委员的同时,均须按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通过市人大、市政协办公网络和市政府内网进行反馈备案。凡未及时按要求进行网上反馈的单位,视为未完成办理任务。答复内容不宜公开的应主动向市政府督查室及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否则按可以对外发布处理。

  (六)面复。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尽可能做到逐件当面答复,征得代表、委员满意即视为办结,不必再书面答复。当面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将现场答复记录表(附件5、6)填写完整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及市领导有明确批示和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须逐件面复。其他建议、提案也应尽量做到先面复后答复,答复之后再沟通,主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面复可采取邀请座谈、登门汇报、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灵活运用。当面答复代表、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填写当面答复表,并请代表或委员填写反馈意见。承办任务重的单位可以组织集中面复,邀请市人大、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派员参加。

  (七)续复。承办单位对于今年或往年答复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正在落实或者承诺要解决的,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告知代表、委员;如未能兑现,则应及时告知,做好解释工作。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作出补充答复。

  (八)统计。各承办单位要在报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有关答复函的右上角,根据答复实际情况标注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所提问题已采纳或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需留待以后解决或参考的,用“c”标明;不可行或不能解决的,用“d”标明。

  (九)总结。各承办单位须于5月底前将办理工作统计表(附件7)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承办5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须于9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电话:86056297、86056166)、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联系电话:66606742)、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6601503)联系。

  附件:1.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略)

  2.市政协提案答复格式(略)

  3.市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表(略)

  4.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表(略)

  5.省代表建议当面答复记录纸(略)

  6.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现场办案登记表(略)

  7.办理工作统计表(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