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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特定目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超出批准概算。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且未提前履行调整手续的,有关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向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及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较多的项目,交付使用后二年内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特定目的公司使用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政府特定目的公司及其建设项目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оо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