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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9]19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2009〕19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现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指导试点县(市、区)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须于2009年12月15日以前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2009年12月底以前印发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

  

  缴费标准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六条  中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在享受上述财政缴费补贴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参保人鼓励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农村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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