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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2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让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和城市规划;

  

  (二)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来源、年度出让计划、 出让公告成交结果等信息必须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www.shanxilr.gov.cn)、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以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市场动态 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生成。并对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五条  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拟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供地指标、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用地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计划,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征用征收计划,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同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使用权规范》编制。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明确并公开告知项目准入条件,公告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公布。

  

  


  第九条  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入。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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