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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198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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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调整、恢复和注销地名,应按以上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全省性公开版地图(包括图集、书刊插图)上的地名,除历史地名外,都应使用标准地名。在出版前必须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县和县以上地名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馆(室),负责地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一)村庄(自然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由市、县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二)城镇街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

  

  (三)铁路、公路、民航、车站、码头、桥、隧、港、台、场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民点、住宅区和街巷中的门牌编订或更换,由公安部门负责。

  

  (六)地名命名、更名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设置新的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各级地名机构予以批评纠正和责成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发布的《陕西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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