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43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其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其他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参照市级统筹适当调整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经市政府同意,已由市卫生局公布执行。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内的治疗性药品凡属《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的,均按甲类药品相关规定执行,不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