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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接上页]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从县级劳动模范和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

  

  (二)推荐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模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模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当地劳模评审机构。

  

  2.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及相关系统的劳模评审机构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3.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及相关系统审议后,确定推荐人并报市劳模评审办公室。

  

  4.市劳模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定。

  

  5.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

  

  本次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评审机构

  

  为切实做好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的评选推荐工作,以确保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顺利召开。

  

  七、时间安排

  

  (一)2011年3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各基层单位完成宣传动员、逐级评选推荐、评审和审核及本单位公示工作,形成各种材料,上报许昌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2011年4月10日前,许昌市劳模评审办公室完成审核工作,许昌市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在《许昌日报》公示,许昌市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名单;4月中旬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2011年4月下旬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件:

  

  1.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许昌市直非农口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3

  
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杨献波(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刘海川(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副 主 任:王宏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袁海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楚 雷(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崔合荣(市纪委副书记)

  

  张书杰(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杨军立(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郭栋超(市信访局局长)

  

  韩国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套军(市科技局局长)

  

  李荣华(市财政局局长)

  

  李长红(市环保局局长)

  

  孟春明(市农业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程志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田茂盛(市审计局局长)

  

  孟力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光炬(市工商局局长)

  

  阎宁捷(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卫萍(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

  

  王静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兴田(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卫萍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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