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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负责招标代理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做好中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履约管理,并做好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助手和投保企业的维权顾问。 (三)首席承保人应当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投保企业选定投保方案和承保人厘定费率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同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 (四)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共同组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各成员公司按照共保协议确定保费、赔款的分摊比例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共保体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由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体具体负责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以及投保出单、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服务工作。 (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第三方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具体负责对有争议保险赔案的协调处理,专家库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程序 (一)环境风险评估。首席承保人在投保前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 (二)制定投保方案。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投保企业制定具体的投保方案。 (三)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招标确定的基准费率和保险合同条款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办理投保手续。首席承保人应当按照中标承诺履行保险说明义务,并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五)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首席承保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每年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2次,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专家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首席承保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企业,并同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投保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整改。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10%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对该企业予以保险费率上浮。本意见实施前,在非中标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到期后应当按照本意见办理投保手续。 五、工作职责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1.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金融等部门协调,建立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督促企业将其作为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每年向市环保部门上报当年拟参保企业名单,由市环保部门每年统一向保险公司提出拟参保企业的建议名单。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损失评估专家队伍,由专家组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发动,营造企业主动参保的舆论氛围。 2.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应当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研究、制订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3.市环保、金融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公司、受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做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应取消其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资格。 (二)保险中介机构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招标询价工作。按照“政府专业助手、企业维权顾问”的要求,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中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履约管理,以及为协调承保人与投保企业就承保、理赔中的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意见。 (三)承保人应当切实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共保体应当负责每年筹集一定的资金,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大事故专项资金。首席承保人应当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后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协助投保企业设计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发生事故后,协助投保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