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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收支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财税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掌握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成本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现开展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等有关情况调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选取一个区、一个县的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填写调查表,不设区的市(包括顺德区)抽取1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填写调查表,所选区域必须与粤价函〔2011〕99号文所调研的区域一致。各市对数据进行汇总(计算样本医疗机构数据的总和),于2月24日前将汇总后的数据和各样本医疗机构报表以excel表格形式分别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请各地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确保保质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1. 市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成本调查表 2. 市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人员人数调查表 附件1: 市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成本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送数据的区(名称):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 报送数据的县(名称): 乡镇卫生院数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总人次: 住院总床日: 乡镇卫生院门急诊总人次:住院总床日 (单位:元)
注:1.以上费用指与药品服务有关的费用; 2.以上费用需按扣除财政拨款部分后填列(如省财政安排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事业费补助经费等); 3.每市各选1个区、1个县进行调研; 4.按格式分别填报2009、2010年基层医疗机构汇总数据(样本医疗机构各项数据的总和); 5.电子表格可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 附件2: 市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人员人数调查表 (单位:人)
注:1.每市各选1个区、1个县进行调研; 2.按格式分别填报2009、2010年基层医疗机构汇总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