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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穗工商管[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管〔2011〕37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方式

  (一)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凡是2010年度的年检对象均应通过工商红盾网录入资料。企管部门(工商所)在网上初审通过后,再通知已通过的企业到年检窗口进行资料确认,并盖年检章。

  (二)试行无纸化年检。无纸化年检是指通过数字证书技术,免于提交纸质年检材料,实现企业年检全过程网上完成。今年属试行阶段,仅限于市局机关发照的企业试行,分局发照的企业待试点成功后再推广。

  四、年检重点

  (一)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公司,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及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在年检时,应要求以上企业(公司)提交2010年度审计报告。

  (二)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

  (三)在年检系统及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中标有警示信息的企业,尤其是对广州深信会计师事务所、广州灵智通会计师事务所、广州中创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苏叶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出具虚假增资、验资报告的企业,已办理了重新验资减资手续的,今年年检时应要求提供2010年度审计报告;没有按要求办理重新验资减资手续且未被吊销的,继续按去年的做法处理。

  (四)被多次投诉且未改正的企业。

  各分局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需要重点审查的对象,但在设定重点审查对象时,应由分局的名义统一作出,不得由审查人员随意设定。

  五、年检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分局应高度重视企业年检工作,组织年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商机关有关规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要通过互联网、宣传栏、宣传单张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动员应检企业积极参加年检,提高年检率。

  (二)严格规范操作。在年检工作中,审查确认人员应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局内资企业年检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工商管〔2010〕523号)要求执行。企业的经营项目不属于前置行政许可的,不作为年检审查的必须事项。

  (三)增强服务意识。一是各窗口人员要着装整齐、态度热情,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确认盖章,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年检系统中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不予通过的原因,不得故意刁难;二是各单位要采取预约服务或预约上门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集中年检服务;三是各单位均应设立年检咨询电话,对企业的电话咨询要详细解答,热情指引。

  (四)严禁搭车收费。2010年度的企业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不得借年检之机强制收取私营企业会员费。

  (五)年检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年检资料的归档、汇总工作,年检时收取的前置许可文件应随年检资料归档存查,并将年检工作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市局企管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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