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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通过省品种审定情况,提供相关审定证明材料、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含抗性和品质鉴定材料等)。 (三)百亩方实测验收材料(含申请超级稻认定表、田块基本情况、生产管理措施、测产验收过程、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测产结果及专家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应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确认“超级稻”的品种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报送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 第十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达到超级稻主要指标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十五条 省农业委员会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级稻品种仍用原审定名称,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 第五章 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黑龙江省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度,以省农业委员会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 (一)品种已退出。 (二)品种在生产上暴露出重大缺陷,或因品种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后,5年内年生产应用面积最高不到50万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