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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0
【实施时间】 2011-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七、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八、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为单位组织开发建设;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的均价必须符合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价格的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市住保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物价、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和违规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舆论引导。市住保房管部门要着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完善全市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市建设、规划、国土、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的要求,定期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提供相关房地产数据,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各级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客观引导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购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要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在本市市区内执行。已发文件和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后,国务院和省政府等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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