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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提高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切实加强对提价后的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并于2月20日14:00时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资源价格管理处。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略)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说明: 1.汽油(ⅲ)和柴油(ⅲ)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db44/345-2006)、《车用柴油》(db44/346-2006)或者深圳市《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汽油(ⅳ)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的汽油。 2.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