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费[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郑价费[2011]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安排

  

  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审验编号以1开头的《收费许可证》;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审验编号以2为开头的《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对象和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三、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2010年度实施收费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与《收费许可证》是否一致;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二)《收费许可证》、资质证、执业证是否在有效期。

  

  (三)已经停止征收、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并停止收费,已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变更并落实。

  

  (四)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票据填写是否规范。

  

  (五)是否实行了《收费许可证》专人负责制,是否建立了收入台帐记帐制度。

  

  (六)是否按要求实行了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的收费公示牌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换。

  

  (七)《收费许可证》办理是否规范。

  

  四、年审程序

  

  (一)向各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年审通知,同时网上公告,明确年审时间、地点和要求。

  

  (二)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要求自查、填写年审登记表、准备相关资料参加年审。

  

  (三)对报送的年审资料,实行初审、复核、领导把关三级审验负责制。一是各组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初审。重点审验单位收费主体资格、审查收费文件依据是否有效或到期、政策变动时《收费许可证》是否及时变更、对照《收费许可证》副本和票据存根,查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二是指派专人负责复核。重点核对年审登记表、收费台帐、查看收费公示牌制作、《收费许可证》办理是否规范。三是领导把关。年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依次在年审工作表上审核签字,年审合格的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通知单》。

  

  (四)对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按要求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通知单》。

  

  (五)执收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通知单》,10日内携带换证所需资料到价格主管部门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六)对不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年审中发现的其他违规收费问题的,移交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或未依法纳税的,移交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理;对违规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依据;

  

  (三)《年审登记表》;

  

  (四)相关收费票据、帐簿、报表、收入明细帐等资料;

  

  (五)相关资质证、执业证副本;

  

  (六)收费公示照片(七寸或七寸以上);

  

  (七)年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组织领导

  

  市物价局成立《收费许可证》年审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王宏元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总会计师平年佑担任,副主任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处长楚君艳、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处长王炳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处长王阳担任。成员由严继红、朱永胜、乔培延、朱晓霖、武大伟、姜萍、胡宏、汤其涛、戴罗跃、张云辉等组成,年审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七、有关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对《收费许可证》换发和年审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年审登记表》,及时参加《收费许可证》换发和年审工作。

  

  (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审、换证工作。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附件1.《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略)

  

  2.《收费许可证》年审通知书(略)

  

  3.限期整改通知书(略)

  

  4.《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表(略)

  

  5.《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通知单(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