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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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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十一)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省和各市、县(市)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省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十二)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省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五、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十三)建立促进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四)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十五)建立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十六)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政策。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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